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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论坛里高手:松香法检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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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8 14:5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下引用:关于了解松香出口法检有关情况的函; C/ c( U* D8 s6 Y* i1 l
" n! ~; K9 c) ?$ W/ i1 W, x: B
各松香企业:
" P1 v8 T& T3 G 1 l2 o5 r" n1 T: d% U  {" \) V% T
我会林化产品分会正在准备向国家质检总局写申请,建议取消松香出口法检,现需要了解以下一些情况:
3 L9 }. b% a7 e! A* _    1、松香法检检验的项目; / Y. W8 j% b- ]( O8 w
    2、松香法检所需的时间;
! z9 N, F- s9 i! E5 E# s: ?: _    3、松香法检所需的费用; 8 P* q3 _" c5 d
    4、在法检中出现的问题;
. G2 a  ]6 R0 a% t; x) a$ A6 B  ]    5、法检对松香出口贸易的影响; ; X" D4 ?; |4 B- l! G
    6、松香法检是从哪年开始的?
2 y9 D4 W) }  h    如清楚情况的,请方便给一些信息答复。谢谢!
5 g3 i" S4 ]  W& o- ~8 W, |
, q0 f  v& Y7 o4 p' o1 T7 T/ C5 o* m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A; f: d2 `0 u: j
林化产品分会
9 s$ P% V+ I% f, {* y* D. B& [2007年9月3日4 s4 `9 {% v- c+ `: \
6 a) {; ~3 B$ j5 U( m, S
引用这些关于松香法检的问题,请教论坛里高手们松香法检是怎么样回事?
& L: F. w- S0 q. A7 X
1 c  O7 z, y. m7 W. r2 E8 Z; d4 J( {0 U# C* T

8 F4 L: J5 Q. v8 J: }% W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8 14:51:53编辑过]
" Z; h& K4 I4 R: d'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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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8 15:23:00 | 只看该作者
所谓法定检验, 就是出口报关前一定要商检对有关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有关证书, 报关的时候出口方一定要递交该证书的通关联-----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理解
# z- j' `7 `# M. d, t" F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9-8 16:39:00 | 只看该作者

一份2005年的资料

关于建议不再将松香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申请 / g+ t" G. x+ g

8 M- d3 N/ _. C. q(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司:
4 d0 D% V( K5 ~! Y) w$ p  自1958年开始,松香就成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之一,持续至今。但由于相关法规、管理政策、贸易做法等多方面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其继续实行法定商检已不符合目前的现实,因此,广大松香出口企业呼吁:不再将松香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原因如下:
7 }4 `- R% V- t, [2 I  
3 `7 v  n3 ], \+ Y: l. J! S& o  一、新商检法中规定的制定目录原则和必要条件已发生变化
# l; R" u7 S, c( }" L6 e5 T6 S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虽然其中未规定制定和调整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但理论界认为其制订、调整原则为:“(1)进出口的大宗商品;(2)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进出口商品;(3)品质不稳定,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出口商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与适用》第45页)。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目录的原则修改为:“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针对松香而言,其在历史上属于对国计民生有影响的战略物资并被国家严格管理生产与出口,故在1958年被定为法检商品。 - y5 s  H+ M9 h$ U
  但是,根据新商检法的规定,松香已经不属于列入目录的范围。其原因为:
7 G  y. c+ S5 Z# Q8 H3 |  第一,松香作为一种原料性商品适用非常广泛,包括食品的添加剂比如口香糖、造纸用施胶剂、油漆油墨稳定剂、各种涂料及医药产品等,这些产品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证明无害于人类健康和安全; 0 W$ I/ I- _+ |4 B
  第二,松香在蒸馏塔生产程序中经过了持续20-30分钟的高达200℃的放香过程,细菌与病毒在此温度下不可能生存,所以其在应用过程中不存在对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
- G) S( J7 U' E3 s  第三,松香来自于松树,是纯天然无毒无害的产品,其附属产品的松节油和松节油深加工系列产品,许多都应用于医药加工材料或者直接作用于患者,属于绿色环保产品,不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 P2 Y" G  `7 M& R6 O) \9 k  同时,将松香列入目录的一些必要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 g  _! W* x( e- p5 y# ]( P0 R  1、 因松香为紧缺物资而在1982年被当时的外贸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故多年来松香出口法定商检与许可证管理一直配套实行。但目前松香出口取消许可证管理已近四年,目录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 9 [& T8 g: [  W' U$ r3 S! J) s  d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七条规定,
6 p/ N6 E5 y8 K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1987年制定的《脂松香》检验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而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脂松香》检验国家标准修订版改为推荐性标准,松香出口已没有强制性检验标准。
8 a* P" ?" }! s; C" k  因此,松香目前已不再符合新商检法规定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原则。
1 F- t- [  x# x9 a* D/ H   / j- a- {# @# T( K" w; Z
  二、 松香管理情况已经有重大转变 % E0 H' m2 |  T0 c4 M
  目前我国松香产量和出口量占世界总产量和总贸易量的60%左右。过去, / u7 J+ t2 n2 s
  松香在出口方面有许可证和配额招标管理,在生产方面有“一资源县只设一厂”的限制,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松香出口于2002年1月1日取消了配额许可证管理,生产管理也于2003年取消了许可证,年出口数量从20万吨激增至35万吨,涉及出口企业已达100多家,生产数量也保持着55万吨以上的高规模。松香已由垄断的统一成交的卖方市场转变为完全放开的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继续实行松香出口法定检验规定已与松香市场的开放程度不相吻合。 " ~. N! E4 H4 u9 m
   0 I" ^/ g, E6 n2 G8 p
  三、松香外贸做法改变也使得松香法检对松香出口产生滞后影响
+ l$ v# V6 \% N! n3 B  目前松香出口涉及品质方面的要求,买卖双方大都在合同中约定,而约定
3 z% w5 Z! p3 q" g9 f) _  的品质条件通常会高于我松香国家标准,客户并不要求指定法定机构作检验,而是要求供货人对产品负责或者自行检验。但是由于法定商检规定的存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企业的反映,目前出口松香平均每吨需支付检验费用约9-10元。我松香全年出口35万吨,则各出口企业在一年内将支出总计约315-350万元的商检费用,这对于经营低值原料性商品的松香企业而言已是较大的负担。同时,每批货物均需商检不仅增加了出口环节,影响了企业的出口效率,并且由于出口放行单有时间限制,制约了企业贸易的灵活性,对于企业提高整体竞争力不利。 % c: q2 U0 c2 `2 r6 v
   8 r0 F+ P0 z0 U8 U
  鉴于松香管理和市场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松香商品本身的特点以及目前松香出口贸易的实际,为提高企业出口效率、减少贸易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我会林化产品分会2004年3月13日行业大会形成决议,并于2005年6月2日再次形成决议,建议不再将松香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0 Q  y/ p; A8 d0 N0 ~, W  以上特报。 , n! Q& Q( _5 f! s6 ]% b2 a
   : k2 f  E# M0 r. l; Z- j
  
, W. y9 \/ J. a   " j  }6 y8 Z- y  o& @0 q: P) Y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 y) c; d8 O% L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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